
在日常生活中,有的夫妻因為感情不和就分居,以為分居時間長了就算分開了,也沒有夫妻關系了,但是婚姻關系真的會隨著分居時間的延長而自動解除嗎?為了避免出現糾紛,或者出現不必要的麻煩,針對這些問題將通過以下內容答疑解惑,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分居多長時間婚姻關系可以解除
分居是指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婚姻法上分居的概念必須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導致分居,而不是工作、學習等原因客觀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準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分居證據如何搜集
從法律實踐來看,由一方舉證雙方因感情原因造成分居很困難,法院在審判中對于第一次離婚沒有法定的感情破裂證據,僅提供分居的證據,一般也很難判決離婚婚,但作為想離婚一方,提供以下的分居證據,會對離婚有一定幫助:
1、雙方簽訂了分居協協議且實際上按協議分居了。
2、另一方在外租房的協議。
3、在外租房的小區物業公司的證據或當地居委會及公安機關的證據。
4、證人證言,但這些只能作為輔助證據,因證人證言客觀性不強,有可能說假話的。還有,就是證人不可能每天清楚雙方是否住在一起。
5、與對方的談話錄音、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能證明雙方分居的證據。
6、若對方到你的地方騷擾,保留好騷擾的證據或報警的回執。
證據盡可能準備多,若能形成一個較完整的證據鏈,法院到時認定雙方分居的可能性較大,對于想快點離婚的一方有較大幫助。
三、如何解除婚姻關系
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途徑:
1、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協議;
2、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
一方當事人在國外無法辦理國內協議離婚手續,或婚姻締結地在國外,而欲在國內離婚的當事人,法院解決無疑是唯一的途徑。
因此,對于一方在選擇何種方式離婚,主要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無論分居多長時間,婚姻關系都不會自動解除,需要夫妻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這樣婚姻關系才能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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