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離婚的房產分割,法律上規定的還是比較明白的,那么,對于同居或戀愛期間購買的房產,小倆口該如何分割呢?
【事件回顧】
原告與被告原是戀人關系,2006年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其中的40余萬是以被告的名義辦理的銀行按揭貸款,首付款由兩人分攤。房屋權利證書上的權利人為原被告兩人共同共有,并且對房屋進行了裝修,F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對房產進行分割,將房產判歸原告,被告協助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直擊法庭】
原被告之間因戀愛關系共同購買了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該房屋系原被告雙方共同所有。
(1)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約定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雙方的份額。
(2)被告認為購房的首付款為其支付,但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原告對此不予認可,因此認定首付款為原被告雙方共同支付。
(3)銀行的貸款系被告向銀行借貸的購房款,并實際支付購買房屋,應認定為被告購買房屋所支付的購房款。
(4)被告與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影響原告對房屋所享有的物權。原告雖主張與被告共同償還貸款,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且被告不予認可,因此該主張不予支持。
(5)被告出資對房屋進行裝修,原告也予以認可,裝修系對房屋的添附,對房屋的價值產生影響,因此房屋的現有價值中包含裝修的價值,被告的裝修出資應作為房屋分割時考慮的因素。
(6)由于被告實際占有并使用房屋,被告的出資遠遠大于原告的出資即首付款的一半6萬元。原被告按照出資比例對房屋的現有價值進行分配。經雙方當事人認可,房屋的現價值為85萬。判決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的折價款8.5萬元。
【律師點評】
戀愛期間,雙方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戀愛關系終止時,如何分割房產?這一直是困擾走在戀愛盡頭的男女雙方的重大問題。
本案是戀人之間共同買房產生的共同共有財產。戀人之間的共有財產并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有財產的規定,不能簡單的認定。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等財產一般均認定為共同共有,夫妻關系結束時分割財產時一般按照等額均分的原則進行分配。
戀人之間的共有財產為一般的共同共有,應按照雙方的協議約定確定雙方的份額進行分配,沒有協議的,只能按照雙方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因此,在戀愛期間雙方置辦價值較大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一般最好形成書面的協議,對雙方的份額做出明確約定。如果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形成書面協議,一般最好能保留證明自己出資等的有效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證明自己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從而分得應有的份額。
【法律依據】
上海市高院對這一問題有著較為明確的規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的財產分割的處理: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經確定為戀愛雙方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分割共有財產,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關系終止時可,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換句話說,就是雙方有協議約定的,按約定;沒有協議約定的,未出資方對房產也是享有份額的,只是法院會考慮雙方對共有財產貢獻狀況,而會酌定為未出資方享有較小的房產份額。
《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外,視為共同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谑聦嵓胺傻囊幎,請求法院對雙方共有財產按照出資份額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