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09年8月7日,容某(男)與肖某(女)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兩年后,夫妻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但在孩子撫育費問題上發生了爭執,最后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
請問,離婚如何確定雙方支付撫育費的數額?
【律師解答】
關于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問題,法律上規定的比較靈活,針對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標準:
1、原則性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有固定的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3、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4、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