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糾紛是民商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中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解讀。
劉某在任孟州市煉鋁廠廠長期間,因資金周轉不開等問題,于2008年5月1日以個人名義,向鄉政府財政所借款10萬元,約定7月1日還款,但并未就此約定利息的計算。還款期限到期后,劉某一直未歸還鄉政府該批款項,鄉政府于2014年7月1日起訴至法院。法院駁回鄉政府訴訟。
鄉政府對于法院這樣的處理十分不解,按照他們的認知,這批款是經過合法手續借給劉某的,但是為什么最后通過訴訟卻被法院駁回了呢?這就要從訴訟時效這個問題說起了,很多人對訴訟時效這個概念一無所知,其實說的明白點,就是法律督促債權人在固定期限內及時行使權利,如果債權人不及時行使,法律就不再保障該權利。所以并不是只要錢借出去了,什么時候要都可以理直氣壯的要回來。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民間借貸律師認為,在此案例中,鄉政府于六年后才催要該筆款項,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2年訴訟時效期間。鄉政府在兩年的期限內并未就此事向劉某催要,故其訴訟時效已經經過,法律對該債券不予保護,故在實際生活中,當事人要加強自我保護,在還款期限屆滿后注意催要,及時起訴,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