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間借貸中,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那么借貸合同履行地該怎么確定,特別是雙方約定不明時。
為了更好的解釋這個問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說明。
一、為什么要優(yōu)先確定借貸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
之所以要優(yōu)先確定合同履行地,是因為借貸合同履行地是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法院的法律依據(jù)。關于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很容易確定管轄法院,對于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確定管轄則是比較有爭議的。
二、借貸合同履行地相關法律規(guī)定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1993年11月17日法復<1993>10號發(fā)布)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出臺后已經(jīng)失效。
最高院的批復中指出當雙方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以劃出借款一方的貸款方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出借方所在地。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以借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綜上所述,在法律規(guī)定上,雙方就借貸合同履行地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借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 借貸合同履行地怎么確認”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guī)韼椭缬龅捷^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