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交通事故司法解釋”)對于交通事故發生的各類情形下的主體責任的認定作了清晰的劃分。
一、他人駕駛機動車出事故,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需承擔責任嗎?
一般情形下,所有人或管理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但是,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就會認定其對事故發生有過錯,此時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機動車有缺陷
知道機動車有缺陷,且該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的其中一個原因;
2、無證駕駛
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仍將車授權其駕駛的;
3、飲酒或抱病駕駛
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仍將車授權其駕駛的;
4、存在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原因。
二、他人駕駛自己未經允許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事故,所有人或管理人需承擔責任嗎?
需指明,此處的“未經允許駕駛”不包括機動車被盜走或搶去的情形。
此種情形下,實際駕駛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駕駛被盜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所有人或管理人需承擔責任嗎?
此時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或管理人無責任。
四、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
能夠證明該事故發生系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可以請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五、多次被轉讓且未辦理轉讓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事故,誰承擔責任?
能夠證明該事故發生系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可以請求又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責任。
六、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
能夠證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可以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
如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七、拼裝車、報廢車及被禁止上路的車被多次轉讓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
可以請求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八、駕校練車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
能夠證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可以請求駕駛承擔賠償責任的。
九、4S店買車試乘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
可以請求4S店(試乘服務者)承擔責任;
但是4S店能夠證明試乘者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十、因道路本身存在缺陷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
造成道路存在缺陷的原因有兩個,一個是道理管理者管理不善,另一個是設計、施工者修繕道路不達標。
如果是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比如道路常年失修無人管理或疏于管理,可以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責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了管理義務的除外。(注意此處的用語是“能夠證明”)
如果是因設計、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比如施工時偷工減料,可以請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因道路上存放的妨礙交通的物品發生事故,誰承擔責任?
請求由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的行為人承擔責任毋庸置疑;
但是如果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了管理義務或警示義務的,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注意此處的用語是“不能證明”)
十二、因機動車本身的產品缺陷發生事故,誰承擔責任?
比如剎車系統本身存在故障,此時可以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產品缺陷是有人故意為之,比如有人故意破壞剎車系統,此時涉嫌故意殺人罪,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十三、多輛機動車發生事故,誰承擔責任?
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