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新華社北京9月17日電 (記者朱基釵)今后,除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我國公民在辦理出國、貸款等事項時,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為落實簡政放權、方便群眾辦事創業要求,經與教育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銀監會等主要用證部門溝通協商,民政部近日制發了《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確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及我國臺灣地區和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等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全國29個省份民政部門提供了841萬份婚姻狀況證明,占婚姻登記機關工作量的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