煥廷案例|鄭州勞動爭議律師-什么情況下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住鄭州市金水區
被告:鄭州某某連鎖超市有限公司,住鄭州市管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涵,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簡介】
2004年8月4日,原告到被告入職,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6年6月15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11月份,原告離開工作崗位。現原告向法院主張經濟補償金50000元。
【案件焦點】
公司是否有義務去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件分析】
首先,原告系主動離職,2019年10月,原告因家中有事需要請假較長時間,因不符合公司規定,決定離職。其次,自2019年10月至今,原告從未到被告處辦理離職手續,一直屬于曠工狀態,長達一年之久。最后,原告的工資,被告均已如數足額發放,不存在拖欠工資等情形。因此,原告無權主張經濟補償金。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鄭州勞動爭議糾紛律師提醒:作為員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條件,需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而作為用人單位,想要規避這種風險,首先需要完善其自身,不能拖欠工資,其次在員工離職時辦理好交接手續,如員工未辦理的,則需保留好通知其辦理交接手續的證據。
最后,鄭州勞動爭議案件律師分析點評,遇見勞動爭議糾紛時,第一時間找律師規避法律風險,并完善公司的規章制度,避免再次出現同樣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