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大家都期盼順順利利過戶,但有時候事情可能就不那么順利了,比如下面這位,馬上過戶了房子被法院查封了,過戶已遙遙無期,心涼了半截,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做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結合案例為大家分析。 張某于2016年6月份在市區買了一套二手房,與房主趙某簽訂了買賣合同,房款是50萬元,張某已付房主40萬元,余款10萬元未付,但是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才知道因房主趙某欠別人錢,該房已在3月份就被法院查封了,以至于合同目前無法履行。 首先,張某與趙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不動產買賣合同,《物權法》第9條第1款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買賣合同已經簽訂,但未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不發生物權變更的效力,也就是說張某尚未取得該房屋的物權。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據此,因張某是支付了部分的房款,且法院的查封在前,張某買房在后,所以張某只有和查封法院聯系,在該房主也就是被執行人還清欠款后,法院才可以對該房屋進行解封,此后張某可以再要求房主趙某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