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3月13日1時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劉某某(未滿16周歲)、小飛(在逃),竄至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北下街派出所(北下街19號)門前,見被害人劉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雅馬哈牌摩托車鑰匙未拔,遂三人共同將該車盜走。被害人劉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報案至鄭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商城路分局經過審查,于2017年3月30日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抓獲。經公安機關偵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涉嫌盜竊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于2017年9月11日將本案移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件結果]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就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否作出附條件不起訴聽取了公安機關、被害人和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并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了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
[案件點評]
本案屬于刑事案件較為常見的盜竊罪,犯罪嫌疑人伙同另兩人盜竊一輛電動車,經鑒定機構鑒定,價值6200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關于盜竊罪的量刑,《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作出了明確規定:(一)犯罪數額1000元以上不滿15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犯罪數額1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以盜竊罪論處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盜竊價值2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盜竊公私財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⒈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⒉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⒊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四)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其他發票100份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個月;50份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個月;50份以下的,基準刑為拘役、管制刑或者罰金刑。
本案最后的處理結果為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作出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書,但通過本案的辦理,也引起一些對于青少年和社會現狀的一些思考,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均在外地打工,孩子也沒有接受正規的教育,在家處于無業狀態,缺乏家庭和學校的正常教育,因此在無所事事的情況下,才會同他人進行盜竊犯罪行為,這應該引起一些家庭和社會的反思。犯罪的根源并不在于犯罪行為人的本身惡性,有時可能是由于家庭關愛的缺失,社會教育的落后,對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正確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