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無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時新增的內容,關于其糾紛處理上,主要規定在《婚姻法解釋二》第2~7條中。
一、法院優先解決婚姻無效的問題
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應當先解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如果此婚姻被宣告無效,法院只需對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繼續審理。
二、無效婚姻中一方死亡后,仍然可以起訴宣告婚姻無效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不得撤訴
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這是因為法律賦予人民法院享有對婚姻效力問題審理上的審查決定權,不再由當事人憑自己的意志決定起訴或撤訴。
法院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四、分別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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